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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》,二零零五年七月至十二月
《行政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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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報
法規:
第28/GM/91號批示
公報編號:
6/1991
刊登日期:
1991.2.11
版數:
569
關於修訂十月二日第114/GM/89號批示第一及三條條文事宜(更改法律改革辦公室之名稱)。
葡文版本
被廢止
:
第108/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
-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/GM/89號批示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條文。
相關法規
:
第114/GM/89號批示
-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,簡稱為GML。
第81/GM/95號批示
- 修改十月二日第114/GM/89號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(設立法律改革辦公室,其名稱後改為立法事務辦公室)。
相關類別
:
國際法事務辦公室
-
《LegisMac》
的法例註釋
第28/GM/91號批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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